论人大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必要性
2023-10-26分类号:D624;F239.47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未明确将地方各级人大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列为审计对象,仅能以兜底条款为依据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根据体系解释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系列文件,地方各级人大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属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范围。“权力位阶倒挂”“避免重复审计”“人大机关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迫切性不足”等理由均不足以全面、合理地解释未明确将人大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单列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制度安排。基于人大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人大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必要,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将地方各级人大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明确单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人大机关 审计对象 人大主要领导干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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