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包税条款中买受人的税费负担范围——以J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2023-10-01分类号:D922.22;D923;F724.59;F812.42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义务,成都市B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区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至27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执行A公司名下的18 361.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及设备”),J公司以29 339 060元竞得该案涉土地及设备。2018年10月30日,B区法院裁定案涉土地及设备归J公司所有。同日,J公司与B区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J公司将成交价款缴入B区法院指定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和印花税。2019年7月5日,J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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