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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规则的反思

2023-09-01分类号:F812.42;F275.4

【作者】禹奎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本文从该规则导致税会差异的成因和表现入手,分析认为该规则在运行中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税法遵从成本较高的问题。通过对该规则设计初衷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其合理性不足,放弃该规则不会对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税法遵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适时废止该规则。废止该规则后,对于租金、利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这三类收入,纳税人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税人可根据现有的有关税收规定确认收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收入确认  合同约定  分期收款  税会差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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