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涉及共益债务的思考
2023-06-25分类号:D922.291.92;D923.6
【部门】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仅在合同的类型上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未对管理人行使权利应考量的因素或原则进行规定。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或价值追求,管理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在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下兼顾公平原则,并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亦存有不同意见。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继续履行 共益债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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