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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生产性

2023-08-15分类号:F014.2;F49

【作者】范文欣  
【部门】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要以雇佣关系作为判定“数字劳动”进入价值关系的前提,进而以资本增殖作为辨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只有区分本质意义与衍生意义的生产劳动,才能具体地讨论“数字劳动”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分割中所起的作用。在讨论“数字劳动”生产性的过程中,对于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的考察,不能混淆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与物质规定性。
【关键词】生产劳动  剩余价值  “数字劳动”  数字平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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