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2023-05-01分类号:X321;D931.3;DD912.6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应对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严重的公害状况,日本以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了以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该项制度以损害救济社会化为思路,以“污染者负担”为原则,由政府向作为潜在污染原因者的企业征收税款,通过简易程序认定并给付受害者。客观而言,该项不以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救济迅速、避免冲突等优势。但随着环境意识的觉醒,限于将环境视作媒介而非保护客体的限定性公害概念,囿于过去类型化污染治理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功利性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借鉴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损害社会化救济思路,但应摒弃该制度体现的功利性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我国制度需充分体现人与生态环境并重保护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关键词】日本 公害 公害健康损害补偿 损害救济社会化 生态保护补偿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17BFX209)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日本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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