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研究
2023-05-19分类号:D922.28;D922.291.91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制度型开放对ESG法律制度完善不断提出要求。现有法律规范呈现分段发展趋势,全国性规范以金融监管为主导,地方化路径上地方立法与央行试点齐头并行,上市金融机构受到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共同规制。法律效力层级整体较低、相关规范政出多门、金融分业部门法少有作为,其根源在于法制框架未经类型化。将法律关系结构分解为金融规制关系、金融交易关系。在法律责任层次上,三分为强制披露、半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在吸取政策智慧、协调制度资源的同时,宜对五大披露内容指标作出强制性要求,根据“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三方构造对ESG强制披露予以改进,在情景辨析下精细引入半强制信息披露,对于自愿披露既加强激励又防止滥用,将整套制度设计嵌入三层法律责任框架之中进行类型化完善。
【关键词】ESG 信息披露 金融交易法律关系 类型化完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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