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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研究

2023-05-19分类号:F321.32

【作者】任怡多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遗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2&ZD202)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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