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环境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及程序问题

2023-06-21分类号:D922.287;D922.68;D923

【作者】魏振华  王璞钧  
【部门】青岛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  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  加入程序  既判力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赔偿均衡化与侵权赔偿法的现代转型”(20XFX011);; 西南政法大学2022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社会损害赔偿理论视角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改革的程序问题研究”(2022XZXS-043)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