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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转让IPO限售股增值税问题探析

2023-04-20分类号:F832.51;F812.42

【作者】梁富山  李妍  吕慧敏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摘要】境外单位将其持有的IPO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增值税制度设计和征管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无论IPO限售股的受让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应扣未扣、纳税期限影响应纳税额、纳税归属地争议等问题,建议参照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差异化征免增值税,同时由证券机构在限售股交易时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键词】境外单位  IPO限售股  增值税  代扣代缴
【基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2023年度一般课题“跨境投资中的股票转让税收问题研究”(2023YBKT003);;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度税收科研课题“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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