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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股利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探讨

2023-05-05分类号:F275

【作者】董静  
【部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但相关股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永续债,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实操中,发行方可能采用计提口径或支付口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支付口径下,发行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业界尚在探讨中。本文通过援引《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的相关示例,分析所得税确认逻辑以及对比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处理结果,提出发行方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键词】永续债  权益工具  税前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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