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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业化”的界定与统一规范使用

2023-01-06分类号:F49

【作者】孙占利  付蓓静  
【部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的核心内容是“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一些地方立法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数字产业化”误解为数字产业,存在明显的逻辑和文法错误,以致不能制定出真正促进“数字产业化”的政策和立法,如何正确界定“数字产业化”并进行规范使用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正如产业数字化是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数字产业化”的本义是数字的产业化,在立法或政策文件中应当明确“数字产业化”主要包括数据要素产业化和数字技术产业化,并为未来其他数字的产业化预留空间,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的重大部署,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政策与法律保障。
【关键词】数字产业化  数字技术  数据要素  数字产业
【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0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专项项目(GD20ZD16);; 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2022WCXTD008)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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