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现实反思与优化路径
2023-03-31分类号:D922.291.92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期,有必要在行政处置程序之外,保留由法院主持与推动的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两种模式。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以及各类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相互间共性突出,为减少规则制定的脱节与矛盾,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一章。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设计应当保障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平保护利益相关人,并建立起与其他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协调衔接机制。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破产 破产机制 行政主导 司法主导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0);; 湖北省司法厅法治湖北建设研究重点课题《湖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工作研究》(项目编号:FZHBJSY2021007)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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