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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命题争议的理论透视

2023-02-05分类号:D922.294

【作者】马其家  黄昊明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大数据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1BFX11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垄断问题及法律规制研究”(202254)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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