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归正与重置
2023-02-10分类号:F321.1
【部门】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 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摘要】反思现有观点可知,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收益权却无权取得收益,原因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控;农民集体既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亦不具有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权,不能因此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不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地租理论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分别基于土地发展权理论、地租理论与管理权理论,享有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正当基础。构建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应当从私法与公法之不同视角出发。私法视角下,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公法视角下,地方政府基于征税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
【关键词】宅基地增值收益 土地发展权理论 地租理论 管理权理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20ZDA046);; 泰安市202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数据在泰安市乡村治理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22SKX062)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