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籍与明清以来的山场确权——以东南山区为中心
2023-01-15分类号:F329;D691;K248
【部门】浙江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在东南山场产权确认的历史过程中,契约和乡约族规发挥了关键作用,国家权力的介入则可以说是这整个过程的背景,它还通过赋役和诉讼制度提供了确权的工具。一方面,国家把人们在山场中居住、生产的权利与他们的户籍身份相联系,部分山场也被作为“事产”编制入户籍和地籍;另一方面,民众在山场开发中报税报垦,在纠纷中诉诸官府裁断,并使用各种赋役文书作为确权凭据,用户籍地籍中的税亩分庄记录山场股份的分配。由此从制度到实践,山场确权与赋役制度捆绑在了一起。由于东南山区的快速开发,同一山场空间的产业形态和地籍类型都处于变化之中。田地山塘是赋税科则的分类概念,官府在争讼理处中对田、山产权认定的不同处置,也与它们在赋役系统中的不同地位有关。户籍和地籍作为国家控制和汲取资源的主要工具,是赋役制度下规定、控制民众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文书,当它们被用作确权时,也是在重申和强化这种控制关系,而不仅是证明产权的存在。
【关键词】山场 确权 户籍 地籍
【基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重大项目“浙江明清以来实用性山图的整理与研究”(批准号:22WH21ZD)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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