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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

2022-07-18分类号:B516.31

【作者】陈杰  
【部门】武汉大学  
【摘要】部分当代学者将康德哲学中的“应当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以下简称OIC)”原则解释为,如果行动者S应当(有义务)做某个行动A,那么S也有能力在经验世界中做A。然而,这种“常规解释”可能面临日常直觉和康德文本的双重挑战。康德的OIC原则应被解释为:如果行动者S应当(有义务)做某个行动A,那么这仅仅意味着S能够确立做A的准则,但并不意味着A一定能够在经验世界中发生。这种解释不但更符合康德的哲学体系,而且也能更好地解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直觉。
【关键词】康德  应当  能够  OIC原则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康德法权哲学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BZX104)
【所属期刊栏目】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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