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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视角下定向增发保底协议的效力考察

2022-07-15分类号:D923;F832.51

【作者】张世龙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投资人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稳定,往往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同其签订保底协议。然而,由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协议”或确定利率过高的“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协议”类型的保底协议构成“名股实债”,故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通谋虚伪的法定无效情形,协议效力将受到影响。
【关键词】保底协议  合同效力  名股实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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