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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项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2022-08-28分类号:D996.1;F744

【作者】赵玉意  董子晖  
【部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全球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方兴未艾的背景之下,RCEP对其投资章节中该机制做了暂时搁置的安排,其反映了缔约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分歧。缔约方签署的投资条约及其ISDS机制错综复杂并呈碎片化状态,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RCEP的延缓决策。然而,以缔约方参与的BIT与投资仲裁实践作为切入点,RCEP不大可能对ISDS机制采取完全排斥的立场,其完全可以将典型投资条约作为选项进行参照。《日本—韩国—中国关于投资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符合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基本诉求,对ISDS机制仅做出框架性或相对保守的规定,且与《东盟全面投资条约》基调一致,因此,可以成为RCEP“重述”的模板。中国应在RCEP的ISDS机制安排中发挥引领作用,将东盟国家的积极派与观望派争取为该机制坚定的支持者,并将友好协商、当地救济以及上诉审查机制进行有效输入。
【关键词】RCEP  ISDS  选项  投资协定
【基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共生模式与路径研究”(US18051Y)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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