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E架构重大影响问题的探讨
2022-08-15分类号:F275
【部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
【摘要】一、案例情况我国境内C公司(以下称为“被合约安排公司”)计划在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被禁止于从事某项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的国内C公司中持有股权。因此,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拟上市公司(以下称为“开曼公司”)无法收购及持有C公司的股权。开曼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搭建VIE(Variable Interest Equ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
【关键词】VIE 重大影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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