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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2022-09-09分类号:F812.42;F275;F125

【作者】顾涛  
【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消极性投资管理活动,当这类公司取得境外汇入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当前,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受益所有人含义和认定标准长期存在分歧,而投资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加剧了这一分歧。意大利、加拿大、英国等关于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为国际社会相关理论研究和税收实践提供诸多启示。中国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完善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的税收规则体系,同时投资控股公司应注重税务合规。
【关键词】投资控股公司  受益所有人  消极所得  法律性标准  经济实质性标准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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