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核准制效果研究
2022-07-25分类号:F832.51
【部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中山大学企业研究院
【摘要】2014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前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资产重组都需要得到证监会核准,而修订后现金支付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再需要证监会核准。本文以此次修订作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07—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参与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研究样本,研究原本需要核准但因政策放松不再需要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绩效变化。研究发现,相较于对照组,放松核准后的重大资产重组虽然数量显著提高,但绩效有所降低并具有异质性:放松核准后重组绩效下降的情况在收购方第二类代理问题较严重和成长性较低的重组事件中更加显著,而对于成长性较高的企业,放松核准却会提高其重组绩效。进一步研究表明,放松核准后,收购方进行跨省和跨国重组的可能性增大,但这两种重组的绩效降低;放松核准还增加了重组后商誉减值的可能性。本文结论表明,放松核准可以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但依然存在相关因素影响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重大资产重组 收购方 核准 重组绩效 分道制审核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2132010);;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22A1515010784);; 国家留学基金(202106380107)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