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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探讨: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鉴——兼评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七条

2015-11-05分类号:F832.48

【作者】马海峰  林燕  
【部门】上海师范大学  
【摘要】仅有野付款箱冶职能,还是兼具监管权限,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不同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可分为野付款箱冶型、成本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三种。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七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限为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根据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本文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限应以辅助监管为主,配合其他机构形成监管协调体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监管重点是对问题银行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并具备及时实施应急措施的风险处置机制。
【关键词】存款保险机构  监管权  辅助监管  国际经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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