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职业教育法》重大修订的比较研究
2022-08-21分类号:D908;D912.1;G719.2;G719.516
【部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
【摘要】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适用范围存在差异,且具体制度设计有不同侧重。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色在于,针对高级职业资格的进修教育,设置三级阶梯,且通过中微条款和灵活性程序,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我国职教法修订注重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从教育模式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整体而言,两国均立足于实践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的思路,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同时,围绕校企合作、普职融通、层类贯通等方面,完善了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极大丰富了职业教育法内容,体现出鲜明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 修订 中国 德国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9年新入职教师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编号:281500120009,主持人:巫锐)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