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行为惯性与上市公司舞弊——基于高管公司间变更的视角
2022-07-31分类号:F272.91;F832.51
【部门】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高管作为上市公司的行为主体,对公司舞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基于高阶管理理论和行为一致性理论,探究高管在公司间变更时,由管理者个人特质所导致的行为惯性是否会导致前任公司的舞弊经历对后任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通过对2000—2017年间的高管离职去向进行追踪,本文发现,同一位变更高管前后任职公司的舞弊行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较长的任职间隔期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够有效抑制管理者行为惯性对公司舞弊的影响;进一步测试表明,上述结果主要存在于前任公司的舞弊在高管任职前未被揭露时。本文的结论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为上市公司聘任高管决策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高管变更 行为惯性 公司舞弊 经理人市场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90202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N1806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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