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案看税收协定的滥用
2022-09-01分类号:D920.5;D996.3
【部门】山东社会科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摘要】一、基本案情某汽车行业跨国集团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美洲某国。2014年12月30日,A公司设在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B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其全资子公司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C公司有3位董事,但其工作地点均不在C公司及其设在中国内地的全资控股公司(即后文提到的D公司),且3位董事未从上述公司取酬。C公司另有3名从事A公司大中华区教育培训工作的员工。2015年2月25日,C公司在中国内地某处投资7.5亿元,设立了全资控股公司D,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 税收协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