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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购买作为征地先行程序的依据与构造

2022-08-15分类号:D922.3

【作者】刘玉姿  喻海龙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明确协商购买作为征地先行程序的宪法基础和制度资源,设计协商购买征地先行程序。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结果:(1)协商购买作为征地先行程序具有宪法基础,不仅没有违反宪法第10条第4款,而且是宪法第10条第3款的内在要求,也与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吻合;(2)协商购买作为征地先行程序有其制度资源,征地补偿可以作为确定购买价格的依据;协商购买程序与开放建构的征地程序合拍;行政协议制度为协商购买争议解决奠定基础。研究结论:协商购买应当作为征地的强制先行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前善意地向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提出购买要约,购买价格可以参考且不得低于征地补偿,协商步骤安排应当兼顾行政效率与农民权益保障。
【关键词】协商购买  征地先行程序  征地补偿  行政协议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征收法的体系化研究”(21AFX006)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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