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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预期性的限度——制度修辞视角的阐述

2022-08-10分类号:D90

【作者】张洪新  
【部门】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周口师范学院新时代乡村建设研究院  
【摘要】预期性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德性,但充分的预期既不可能也不可欲。预期的适度性要求法理论必须回答预期性价值与法律究竟如何关联。传统法理论中法律与预期性主要存在两种结构性关联,即法现实主义者将预测作为法律界定性特征的“强预测”与自然法学者将预期作为法律的一项构成性条件的“弱构成”,对法律预期性价值的阐述,既非充分也不令人满意。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的预期性价值并非旨在保护个人自治,而是创造使交互性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得以可能的制度性条件。只有满足权威性、争辩性与有效假定性等要求,预期性价值在法律上才能得到最佳的实现。
【关键词】预期性  制度修辞  同案同判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司法权力的丰富性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29)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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