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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责任型代表、协商能力与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有效——以浙江龙村为个案

2022-08-28分类号:D422.6

【作者】侣传振  
【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部  
【摘要】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具备相应协商能力的协商主体。精准识别有效的协商主体与建构适用的协商能力框架,是准确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有效的重要视角。从主体角度看,高参与性—强公共性的积极责任型代表是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有效的理想类型;从能力角度看,积极责任型代表需要具备“高质量协商能力”与“外部效应实现能力”,两种能力的不同组合及其内部要素的具备情况,会导致不同的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有效性。当前,甄选积极责任型代表并促进高质量协商能力与外部效应实现能力全面均衡发展,将是今后乡村社会协商民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积极责任型代表  高质量协商能力  外部效应实现能力  协商有效  乡村社会协商民主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1BZZ033)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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