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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证明

2022-09-14分类号:D996.1

【作者】韩秀丽  荣婷  
【部门】厦门大学  
【摘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背景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易导致国际商事合同履行障碍,涉疫情不可抗力纠纷也随之出现。在合同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取决于合同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需结合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涉外企业减免违约责任的重要文件,其出具主体主要为中国贸促会、各商会与公证机构,其内容仅为对不可抗力相关事实的证明,因此不必然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涉外企业应及时履行不可抗力通知与证明义务,同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后疫情时代,涉外企业新签合同时应完善不可抗力条款,增强纠纷解决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关键词】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  国际商事合同
【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省法学会专项项目(项目编号:FJ2019TWFX009)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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