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2022-07-14分类号:D996.4
【部门】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关键词】“一带一路”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 国际投资协定改革 ISDS仲裁
【基金】2019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省法学会专项课题项目“中国境外投资立法的域外性问题”(项目编号:FJ2019TWFX009);; 2020年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混合立法模式的公海保护区管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FJ2020C009)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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