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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1-04-15分类号:F842

【作者】王俊
【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100052
【摘要】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进行定义时 ,存在一个严重的缺憾 ,即忽略了同一保险期间或相容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应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因此 ,重复保险应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对于同一保险事故 ,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包括 :比例责任分摊 ;比例责任与优先承保兼顾分摊 ;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
【关键词】重复保险  超额重复保险  未超额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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