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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董事会与反收购措施

2001-10-15分类号:F832.5

【作者】黎友强
【部门】海通证券收购兼并部
【摘要】尽管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具有合法依据,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其最大缺陷在于董事固有的自我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不可调和和难以避免的冲突。董事极有可能滥用反收购措施而不论出价是否对公司有利,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目标公司  公司合并  公司利益  敌意收购  证券市场  公司控制权  自我利益  收购人  要约人  判断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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