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定物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
2022-05-05分类号:D923
【部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关键词】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利益保护 司法适用
【基金】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名称: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21-031HLJU)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