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权利主体规范逻辑中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2-05-13分类号:D923.2;D921

【作者】李国强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  
【摘要】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关键词】权利主体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9ZDA156)
【所属期刊栏目】求索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