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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的信托困境与路径转换

2022-06-14分类号:D922.287;F832.49

【作者】乔博娟  
【部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证券法》明确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功能定位,银行间市场也通过自律规则创新,丰富了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的遴选范围、受托管理职责以及利益防范冲突机制等内容。然而,囿于立法层级的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明显的制度差异,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仍面临难以适用《证券法》、难以办理抵质押登记、难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非适格诉讼主体等法律困境,此外有关受托管理制度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争论依然存在。究其本质,我国的信托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信托业监督管理立法的必要性逐渐显现。应当通过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多部门协作以及修订《信托法》等,优化受托管理人制度,实现金融领域信托关系的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
【关键词】债务融资工具  受托管理人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业监督管理法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数字税立法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研究”(21YJC820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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