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企业“开放中立”的治理原则
2022-04-24分类号:F49
【部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
【摘要】在平台经济的治理体系中,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中重要的经济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平台治理的主体责任。为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遵循“开放中立”的治理原则,即平台企业需要对各类平台用户保持开放与中立。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遵循“开放中立原则”需结合不同平台的业态和活动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特定和具体的治理原则:超大型平台需遵循接入开放和竞争中立原则;创新生态类平台需遵循兼容开放原则;交易类平台需遵循交易中立原则;金融服务类平台需遵循风险中性原则;信息与社交类平台需遵循算法中立原则。政府在制定完善平台治理相关政策时,需考虑平台企业遵循“开放中立原则”的情况。
【关键词】平台经济 平台企业 主体责任 开放中立原则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线市场运行机制与监管方式研究——分层匹配、声誉反馈与双重监管”(7177305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平台经济双重治理体系的创新研究”(17JHQ0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与治理路径研究”(21&ZD196)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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