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错误中征信机构责任的建构
2022-06-10分类号:D922.282;F832.4
【部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征信机构如何承担信用报告错误的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现有的私法制度难以确定注意义务和赔偿范围,公法制度对征信机构的规制不足,两者都无法对征信机构进行有效地规制。通过将公私法路径结合,能够实现信用报告错误中征信机构责任的合理建构。一方面,在私法上明确征信机构义务,要求其承担对公共信用信息更新和市场信用信息的“通知与反通知”义务,限定赔偿范围,平衡征信机构和信用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法上通过罚款和监督弥补私法的威慑不足,通过开放数据增强征信机构的审查能力,通过信息披露,激励征信机构提高技术能力和数据质量。
【关键词】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责任 信用权益 信用信息
【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1CSDJ72)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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