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下受教育者权利的企业保障义务
2022-05-01分类号:D922.16;F279.2
【部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兹法学院
【摘要】2022年4月修订并生效的《职业教育法》,增加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规范,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化特征。经过类案分析后发现,在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职业教育纠纷中,企业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有待深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虽增加订立实习协议和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则,但没有精细化规定报酬支付标准、方式连同专门保险内容,有待各地方《职业教育条例》的出台。此外,还应通过转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财政支持,从而扭转社会“偏见”,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新时代职业教育多元治理。
【关键词】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法 权利保障 企业义务
【基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新时代中国职业教育研究院2021年职业教育重点课题“‘十四五’职业教育监管评价体系研究”(SZ21B00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 021年度重点教研课题“共建共治共享:法商类职业教育多方培养机制创新研究”,主持人:李悦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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