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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涉税清偿探析

2022-05-15分类号:D922.291.92

【作者】孙永国  周平  
【部门】绍兴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  
【摘要】一、两个实务案例(一)某破产重整案例本案中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18.36万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税款债权98.02万元、普通债权(滞纳金)16.17万元,管理人的审核结果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为税款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5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10.57%,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税务局对重整计划投赞成票。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向税务局清偿税款债权和滞纳金共计102.67万元,尚有11.52万元滞纳金未清偿。投资人接管营业事务后,在办税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债务人对按重整计划未清偿部分的滞纳金进行补缴,否则将停止办理债务人的涉税业务。
【关键词】重整计划  普通债权  债权人会议  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法  清偿率  债务人财产  滞纳金  劣后债权  税务机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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