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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的反垄断监管政策

2022-05-15分类号:F49;D912.29

【作者】唐要家  唐春晖  
【部门】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关键词】数据  数据垄断  数字平台  数据接入  反垄断政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数字经济政府监管再定位及监管体系创新研究”(编号:19AJY004)的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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