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潜在风险及其规制
2022-04-21分类号:D922.287;F832.51;F271
【部门】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双层股权结构因其有助于创始人保持控制权及帮助股东抵御敌意收购的优势,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这种股权结构也给投资者和公司本身带来了潜在风险:一是加剧“公众股东—高投票权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弱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二是随着时间推移,公司的市场价值及创新能力存在下滑风险,而反敌意收购成本则会增加;同时,公众股东失去在公司中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其现金利益可能被侵蚀殆尽。我国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设立、运行和投资者事后救济三个维度构建了相应的规制体系,但该规制体系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双层股权结构上市规制体系,我国可借鉴境外发达资本市场的做法和经验,强化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引入“打破条款”和“燕尾条款”;对时间型“日落条款”进行折衷设计;强化高投票权股东信义义务,丰富事后救济手段。
【关键词】企业管理 上市公司 双层股权结构 日落条款 上市制度
【基金】2020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发行信息披露有效性与质量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SFB2021)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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