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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价值衡量

2022-04-27分类号:D922.294

【作者】高建成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鼓励数据流通与开放的背景下,需要审视基于数据保护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的正当性应置于市场原则以及竞争背景下讨论,并从数据客体以及排他行为两个层面分别考量。从数据客体属性看,数据可能表现为既有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而享有排他权,也可能仅表现为财产性利益,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基于劳动财产权理论而具有正当性。对于排他行为,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本身符合市场竞争逻辑,具有排除干扰以保护投资的经济合理性,符合财产利益保护的道德认知,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面对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价值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应明确数据流通并非竞争法所欲实现的直接目标。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警惕强制数据开放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风险,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在具体适用竞争法进行裁判时,不宜将数据流通视为具有普适性的商业道德,而应考察行为人的合理商业目的、行为所致损害和具体行业的行为规范与惯例实践。数据流通目标的实现则直接依赖于数据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立法者需要加快探寻和建立包括数据产权构建、交易规范、安全保护等制度,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限制数据抓取  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利益  数据流通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司法路径研究”(19CFX065)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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