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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到付情形下出口方不同托运人身份的风险探究

2022-06-10分类号:F752;F259.2

【作者】高云龙  朱云钊  张晓宁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根据2020通则,EXW、FCA、FAS和FOB四个术语条件下,运费由进口方承担,提单等运输单据会注明“运费到付”。此情形下,出口方必须明确自身托运人的类型,以避免相关风险。三个案例中,进口方都使出口方模糊了自身托运人身份的类型,并且出口方过分信赖贸易术语对双方责任的约定,导致出口方判断失误,最终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出口方在交付货物时,必须明确托运人身份类型,并考虑进口方信誉,做出合理决策,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运费到付  实际托运人  契约托运人  货运代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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