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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限度研究

2022-06-13分类号:D926

【作者】蔡立东  郝乐  
【部门】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基于“发展优位”的推进思路,我国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未能超越技术中立观和工具论,对技术的宰制性和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缺乏应有的自觉,对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之于大数据辅助司法审判应用的制约、对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适配性考量不足,尚未实现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的数据算法风险、功能异化风险、司法规律抵牾风险及应用实践问题的有效规制。通过技术赋权与技术限权加强技术应用规制,通过核心禁区与业务痛点分析明确应用场景限定,通过程序规制与合理限度设置强化应用主体管控,能够促进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的有效限定与规制,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融合应用。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  人工智能  辅助审判  技术哲学  技术宰制性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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