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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以资抵债管理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2001-03-28分类号:F830.45

【作者】余卫平
【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610061
【摘要】农发行对企业有效资产在企业采取逃废债前采取以资抵债方式提前收回部分贷款 ,不失一种避免贷款损失的好方法。但是 ,农发行实施以资抵债在法律上将要涉及到几个问题 :首先是资产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其次是农发行能否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参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再次 ,目前人民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以资抵债还没有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笔者认为 ,要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变更企业资产的主体资格 ,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购买企业有效资产 ,并将其从“三不划转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 ;其次 ,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将企业以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变现工作与企业资产置换、资产重组结合...
【关键词】以资抵债  农发行  企业  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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