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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碳排放权交易局限性与碳税制度效用

2022-06-07分类号:X196;F832.5;F812.42

【作者】高桂林  窦一博  
【部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河北金融学院法统计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时间紧、任务重,目前采取的碳汇、碳排放权交易两种降碳方法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探求更为主动且普适的降碳措施。本文以“净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产生端)—碳汇量(抵扣端)”为基础,将碳汇、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通过征收碳税抑制产生端碳排放量,既能填补抵扣端碳汇不足的短板,又能减少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导致的碳泄漏,并调节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为指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将碳税设置为独立税种,通过“寓禁于征”、发挥碳税收入功能顺利实现“双碳”目标。
【关键词】双碳目标  碳汇  碳排放权交易  碳税制度效用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及周边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107);;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项目“精准扶贫中空巢村集体经济再造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协同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SPCX008);;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生态治理的行为法统计学研究”(项目编号:HB20FX015)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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