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性适用视阈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探究
2022-04-25分类号:D922.294
【部门】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可类型化为“意思自治型”与“剥削强制型”两种类型,通常情形下前者不具有可责性,而后者则因具有较大的法益侵犯性从而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单一适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显然有失偏颇的。我们应当坚持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二者进行区分适用,形成规制合力。在此前提下,实践中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但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予以解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时,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各款项所针对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继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并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进行问题分析,最终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实现有效法律规制。
【关键词】平台经济 二选一行为 违法性 法律规制
【基金】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委托项目(fzsh2018cx-2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5026)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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