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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康德式社会契约与何瓦斯剩余分配制

2022-05-15分类号:F306.4

【作者】许建明  
【部门】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学术界和政策界都把合作社看作是企业。就性质而言,合作社不是企业契约,而是社会契约。合作社的企业契约范式导致合作社原则之间在逻辑上的不兼容。文章认为,合作社是以提供公共品为中心任务的康德式社会契约,并以此来理解合作社核心原则和联合问题。在这个理论框架里,合作社的三个核心原则在逻辑上解决个体联合所带来的总体福利函数存在性问题以及如何分摊公共品成本问题。何瓦斯剩余分配制的实质是,在动态一般均衡路径上,合作社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与社员从公共品的受益是相匹配的。
【关键词】罗奇代尔原则  企业契约范式  康德式社会契约  何瓦斯剩余分配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探索”(项目编号:16ZDA241);; 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合作社研究”(项目编号:2017FR033)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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