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下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的本土化探索
2021-12-21分类号:F49;F249.2;D912.1
【部门】重庆大学
【摘要】【目的/意义】数字经济发展促使数据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其与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重组、结合并自由有序参与要素市场流通环节,关乎劳动者新型权益保障与数字经济视野下的"双循环"机制畅通,故应引入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制度。【设计/方法】通过结合国情研究域外立法,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兼具多重法律属性并可被进一步划分劳动者数据副本获取权与劳动者数据转移权。【结论/发现】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本土化进程,尚存数据权益保障漏洞、扰乱市场秩序等争议。在我国引入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应当从肯定性规定与禁止性约束两方面勘定其本土化的适用范围,建立"分步骤、分行业和规模、分数据类别"的配套机制,以保障劳动者数据流动,使数字经济发展行健致远。
【关键词】劳动者 数据可携带权 数据流动 本土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9BFX168)
【所属期刊栏目】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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